手提式泡沫灭火器
| 产品编号 | FES007 |
| 标识内容 |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|
| 产品类型 | 船用自发光贴 |
| 执行标准 | ISO7010/GB16557 |
| 品牌 | SETON赛盾 |
| 规格尺寸 | 150x150mm |
| 销售单位 | 个 |
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标识(FES007)说明
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标识(编号 FES007)在分类上属于消防设备类标志,用于在船舶及海上设施上以标准化图形传递「手提式泡沫灭火器」这一安全信息。与普通告示牌不同,本标识遵循 IMO 决议 A.1116(30) 确立的图形符号体系,使不同国籍、不同语言背景的船员在应急状态下也能获得一致的视觉指引。
本产品采用船用长余辉蓄光材质制作,标示内容为「手提式泡沫灭火器」,规格 150x150mm,执行 ISO 7010 与 GB 16557-2023(双标准对照执行)。在常规舱内照明条件下即可完成蓄光激发,断电或烟雾遮蔽时仍能提供持续视觉引导,这是普通反光或非发光标牌无法替代的核心差异。
技术参数
- 产品编号:FES007
- 标示内容:手提式泡沫灭火器
- 规格尺寸:150x150mm
- 执行标准:ISO 7010 与 GB 16557-2023(双标准对照执行)
- 发光类型:长余辉蓄光(稀土铝酸盐体系,无放射性、不依赖电源)
- 持续发光时间:不少于 12 小时(标准光源激发后,于全黑环境下保持有效辨识)
- 使用温度:约 -30℃ 至 +70℃,适应机舱高温与开敞甲板低温工况
- 背胶工艺:高粘性压敏胶,适用于钢板、涂层板材等船用常见基材
标准依据与合规要点
消防设备标志受 SOLAS 公约第 II-2 章《构造——防火、探火和灭火》与《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》(FSS Code) 双重约束。SOLAS II-2/10 要求消防设备的布置应保证船员在火灾条件下仍能快速识别与取用,而火灾工况的典型特征是断电、浓烟与视线受阻 —— 这正是消防类标识普遍采用蓄光型材料的原因。 IMO 决议 A.752(18) 与 ISO 17398 对船用蓄光材料的性能作出规定。在中国船级社(CCS)与各船旗国的检验实践中,通常要求标识在日常光照激发后,能在全黑环境下维持有效辨识亮度不少于 12 小时,且材料不得含放射性物质或有毒重金属。这与早期依赖氚气自发光管的作法有本质区别,后者因放射源管理问题已在国际航运中基本淘汰。此外 FSS 规则第 3 章对消防员装备存放位置的标识亦有专门要求,相关标记须设置在储物处所外部。
安装位置建议
应固定于灭火器箱正上方或紧邻舱壁,底边距甲板宜为 1800 至 2000 毫米,确保从通道任意方向均能直视;同一处所内配置多个灭火器时,应分别标注各自的类型与适用火种。施工时应先以无水乙醇或专用清洁剂去除张贴面的油污、盐分与浮锈,待表面完全干燥后揭去离型纸,自一侧向另一侧逐步压贴并用软质刮板排尽气泡。最后沿边缘加施中性硅酮密封胶,在潮湿或冲洗频繁的处所可显著延长使用寿命。
适用场景
适用于机舱、货舱、起居处所及危险区域的消防布置。此外,本标识亦可用于需要同等级别应急视觉指引的陆上工业装置、石油化工设施与地下空间。
常见问题
Q:该标识能满足消防设备处的港口国检查要求吗?
A:标识样式须与船级社或型式认可图册一致,张贴后建议在船上留存少量备品,以便在检查中因污损需要即时更换。
Q: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标识如何进行日常维护?
A:建议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季度巡检清单,重点检查三项:表面是否完好无翘边剥离;在全黑环境下(或遮蔽自然光后)发光亮度是否仍均匀可见;标识信息是否与现役设备布置保持一致。任一条件不满足即应更换,切勿以日间可见度作为判断依据。